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发展团员工作细则 中青办发[2016]11号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发展团员工作细则 中青办发[2016]11号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二章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一)向入团积极分子介绍团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团积极分子的思想觉悟、道德品质和现实表现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团积极分子端正入团动机; (三)及时向团支部汇报入团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团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团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应当鼓励入团积极分子成为注册志愿者,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将入团积极分子是否是注册志愿者、是否参加过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活动作为入团的重要考察内容。入团时,积极推动新团员成为注册志愿者。 第十四条 入团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团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团组织应当及时将入团申请书、参加团的活动记录、培养教育情况、志愿服务记录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团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团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十五条 少先队政治推优,由少先队中队委员会讨论,提出推荐对象,填写推荐表,报大队委员会;少先队大队委员会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批后,签署意见向具有发展团员审批权限的团组织推荐。少先队组织推优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第三章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受留团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团员权利或尚在缓期注册期间的团员,不能作青年入团介绍人。 第十八条 (一)向被介绍人解释团的章程,说明团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团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学习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团组织汇报; (三)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团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基层团委对发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预审。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团支部委员会,并向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入团志愿书》。 发展对象要认真如实填写《入团志愿书》。《入团志愿书》经支委会检查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青年入团的主要程序是: 申请人汇报个人简历、家庭情况和对团的认识、入团动机以及需向团组织说明的问题。 入团介绍人介绍申请人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团表明意见; 支委会报告对申请人的审议意见。 与会团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团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团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新团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团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团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名以上的青年入团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团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入团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团申请书,一并报上级团组织审批。 第二十三条 接收新团员由基层团委审批。团总支一般不能审批接收新团员,但应当对新团员情况进行审议。县以上团委直接领导的独立单位的团总支和大型企业、大专院校直属的分厂、分校团总支,经县以上团委授权,可以审批接收新团员,但需要在审批意见中注明是授权审批。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团支部应通过支部书记或委员谈话的郑重方式及时将上级团组织批准青年入团的决定通知本人并在团员大会上宣布。对于未被批准入团的青年,团支部也应将情况及时通知本人,帮助其认识自己的不足,鼓励其继续努力。 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计算团龄,并交纳团费。 第二十六条 基层团委对团支部上报的接收新团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团委基层组织建设部门。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新团员应当参加入团仪式。入团仪式可以由团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组织。在入团仪式上,由上级团组织的代表或本级团组织的负责人带领新团员宣誓,并向新团员颁发团员证和团徽。团员证需由团的县级委员会或其授权办理颁发团员证具体事宜的基层团委加盖钢印。入团仪式可以邀请同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八条 团组织应加强对新团员的教育和管理,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执行团章、履行团员义务的自觉性。 第二十九条 团组织应将新团员的《入团志愿书》存入本人人事档案,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未建立人事档案的,学生团员的《入团志愿书》由学校团委建立团员档案并进行管理;其他团员的由街道、乡镇团组织统一管理。县级团委要加强对学校、街道、乡镇团组织发展团员工作档案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在特殊情况下,团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团员。 第四章 团员的追认 第三十一条 入团积极分子在申请入团期间,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并在较大范围内有教育意义的,可以追认为团员。 第三十二条 追认团员应由其所在单位团组织整理事迹材料,经其生前所在团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过和县级以上团委审查同意后,报送省级团委批准。第五章 发展团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三条 各级团委应当把发展团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其作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选表彰的重要依据。对发展团员工作情况,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应每年开展一次检查,基层团委随时掌握工作进度,及时解决问题。对于发展团员工作情况较差的团组织要进行通报,必要时由团的领导机关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四条 基层团委和地方各级团委必须依据全国发展团员计划,根据本地区、办单位团员占青年的比例和入团积极分子队伍的情况,确定每年发展团员的任务和目标,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保证发展团员工作持续稳定地向前发展。应当重视做好非公企业、农村社区、新兴青年群体等领域的发展团员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级团组织对发展团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养成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团章和有关规定发展团员的典型案例要及时进行查处和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团的,一律不予承认,切实维护发展团员工作的严肃性。 第三十六条 《入团志愿书》的式样由团中央基层组织建设部负责制定,省级团委基层组织建设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并严格管理。 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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